短述:2022年9月,河南村镇受害银行储户向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陈情兼举报,指控河南银保监局、河南金管局企图将银行存款变成”非法集资”,认为此举严重违背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妥善处置村镇银行风险的精神,是公然违反法律。
“举报信”显示,储户相信国家、相信正义、相信法律,但不相信河南,河南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此次村镇银行事件处理过程中,含糊其辞,不正面回答储户关切,各种设卡让储户深感正义无法伸张。
“举报信”认为,村镇银行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绝对具国有背景。村镇银行是通过已上市的南京银行进行代理清算,应不致影响储户存款属性,但河南银保监会7月的公告,企图将储户正当存款变成”非法集资”。
“举报信”指控,河南认定银行存款为”非法集资”是严重违法行为,是对勤劳致富的否定,是对改革开放的否定,人民对银行的信任感将荡然无存,将是法治进程、市场经济的倒退,严重不利于人民国际化的推进。”举报信”质疑,存款转账通过南京银行清算,如果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南京银行肯定有重大责任。
以下是热心网友提供本网的”举报信”全文内容:
举报信
被举报单位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被举报机构归属地:河南省
标题:银行存款恐变“非法集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银保监局”)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河南金管局”)共同发布的第7号公告严重违背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妥善处置村镇银行风险的精神,公然违反法律,企图将银行存款变成“非法集资”。
具体情况
一、7号公告的简要内容
河南银保监局和河南金管局共同发布的7 号公告(详见附件2)提及“对于通过额外渠道获取高息的客户,因涉嫌参与非法集资,不与垫付……根据追赃挽损情况依法清退”,企图将储户的存款污蔑成“非法集资”。
二、我本人对于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和银行业现状的认知(即存款的原因)
(一)村镇银行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设立的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并且已经参加了存款保险。
(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和主发起行均为许昌农商银行(发起行自身资产规模超100 亿元,对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超过50%),而许昌农商银行的实际控制人为许昌市财政局,因而村镇银行实则也是绝对国有背景的银行。本人无法想象存入村银银行的存款怎么会变成“非法集资”。
(三)根据2021 年10 月河南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的指导意见》,许昌农商行作为发起行要对村镇银行进行并表管理并承担兜底责任,且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在发起行不具备救助实力时应代为履行相关职责并承担调配资金的责任等。
(四)我还了解到村镇银行无法直接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结算,而是通过南京银行进行代理清算。南京银行是已上市的头部城商行,资产雄厚(总资产可能近2 万亿元),内部管理理应规范,通过南京银行代理清算应该不会影响我的存款属性。
(五)在前期(2020 年7 月)个别城商行发生集中取款事件时,中国银保监会曾表示(详见附件3),储户利益受损在我国历史上还没有先例,请储户对银行放心。这也是我将大部分款项存入村镇银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基于对国家和银行的信任。
三、银行存款的事实
本着对国家及银行(包括村镇银行及其发起行、河南省联社以及清算行南京银行)的信任和家人的叮嘱(家人特别是父母一直坚信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我于2022 年3 月29 日开设村镇银行的电子二类账户,并于同日通过我的农业银行账户点对点转账方式转入1500001 元(分四笔,金额分别为1 元、5 万元、80 万元和65 万元,详见附件4),款项到达电子二类账户后,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年利率1.85%,存款详情在村镇银行app、网上银行等渠道均可查看。上述款项存入后至今未有支取,目前存款本金余额1500001 元。
四、本人及其家庭目前的现状
上述存入款项系我本人及家庭成员多年的积蓄,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父母的养老钱(父母均已超过65 周岁)。自从村镇银行风险暴露后,全家人以泪洗面,正常生法难以维系:每个月近6000 元的房贷需要偿还;家里老人、小孩日常生活需要开支;响应国家号召的二胎即将于今年10 月出生,又将是一笔持续性的重大开支。同时,我和我的家人始终无法相信合法存入银行的存款怎么会无法支取,也无法相信为什么几个月了还没有处理好,甚至有变成“非法集资”的可能。截至目前我尚未取得一分垫付款项,迫不得已一直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进行维权,属地政府和公安的工作人员也多次安慰我表示国家肯定会妥善处理,但客观上也给维稳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
五、银行存款定性为“非法集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是灾难性的。
(一)公然违反当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
1.请河南有关部门指出,银行存款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法治建设到今天,特别是这类涉众案件,必须依法办理。
2.退一万步讲,即使储户获得了贴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官方账号(今日头条)发布的(2021)最高法民申1928 号等多起案例(详见附件5),储户预先收取高息,并不意味着储户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储户并无将款项出借他人的意思,更没有参与非法集资,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二)定性为非法集资是公然违背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妥善处置村镇银行风险的精神。我只是一名普通储户,我是合法存入的,我的存款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也没有违法犯罪,和非法集资更是不搭边。国家要求打击金融犯罪,但我坚信国家不会打击一名遵纪守法的个人储蓄户。
(三)我存入的时间是2022 年3 月底,那时河南新财富集团都已注销,而我本人在之前根本没有听说过新财富集团。如果事先知道银行会被新财富集团非法控制十余年(公开信息查询大股东都是发起行许昌农商行),我肯定是一分钱都不敢存入的。
(四)合法存款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大家对银行的信任感将荡然无存。同时,那将是法治进程的倒退,市场经济的倒退,严重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对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是国家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五)我的存款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的,转账又是通过南京银行清算的,如果被定性为非法集资,那南京银行肯定有重大责任,清收过程是否合法合理、大额预警有无及时报送、超过村镇银行正常结算量的大额转账、可疑交易有无及时进行反洗钱报送以及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是否到位(村镇银行被新财富非法控制十余年)、转账支付系统是否存在明显的问题等等。
(六)包括我在内的大部分储户的存款都是通过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如果合法存款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是不是对勤劳致富的否定,甚至于是对改革开发的否定的呢(因为绝大部分人的钱都是改革开发以后辛辛苦苦赚来的)。综上,请国家有关部门救救处于水深火热中的我。我支持国家打击金融犯罪行为,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储户,一名相信党、相信国家,并且把家庭合法收入合法存入银行的储户。我没有违法犯罚行为,我也不认识新财富集团,我和村镇银行以及新财富之间没有什么其他协议,我只想尽快拿回存款。请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公开处置,还我一个公道,切实保障我的存款权益。